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人大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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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必将给整个中国社会带来法治新风,开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必须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人大在推进法治建设中责无旁贷 《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分别赋予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五项职权和人大常委会十四项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好这些职权,承担起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责任。 一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在。《决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法制统一的职权予以了明确。同时,监督法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章节中,对怎样实施法律监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因为宪法和法律的神圣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地位重要,作用不可代替。 二是工作运行的机制决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机关,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其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在充分了解人民意愿的基础上,集体行使职权。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这种优势发挥好、运用好,通过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畅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内有序的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充分反映民意,使法治建设真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三是改革发展的现实需求。《决定》提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四个善于”的要求。在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以决议的形式将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等决策部署转变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为推进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比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分别作出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关于推进“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决议,为深入推进改革发展形成共识、凝聚力量。 二、人大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大有可为 《决定》关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确定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决定》精神为总方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动人大各项工作,为促进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依法科学决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党运用法治方式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的重要途径。主动适应法治建设的形势需要,自觉增强大局意识、职责意识和法治意识,针对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等,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凝聚强大合力。加强对政府重大决策过程的监督,促进政府健全决策规则程序、合法性审查、听证公示等制度,使权力行使有规、运行有序。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维护人大决议决定的法律强制力。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人大要严格遵循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加强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大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力度,拖动“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监督和推动政府严格落实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提高行政的法治化水平。督促落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着力监督司法机关阳光司法、廉洁司法、高效司法,促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立足法制统一,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备案审查规定确立的原则和内容,制定报送备案制度,确定具体报送范围、时限、方式、程序等,防止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发生;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审查原则,定期公布报备情况,防止规范性文件不备、不查、不纠或者审查质量不高等问题的存在。 四是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意识不会自发产生,必须要有灌输。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引导全面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法律成为人民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推动落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六五”普法规划;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改进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和方式,提高人大任命干部的法律观念和执法意识;充分利用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人大履职的过程,成为宣传和普及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彰显人大工作特色。 三、人大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发挥人大在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人大干部必须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始终贯穿于履职行权的全过程,努力做法治建设的维护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一是树立维宪意识。人大干部首先要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恪守宪法原则,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对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理解和运用,认真学习宪法关于党的历史与地位的重要表述,将宪法和法律内化于心,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论自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真正把与党委同向、与政府同力、与人民同心、与法律同轨、与时代同步的人大“五同”理念落实到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 二是增强法定意识。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定性、程序性和规范性,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人大会议、开展监督,还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在办会方面,依法按程序召开好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询问会等;在选举方面,依法依规做好代表选举、大会选举;在监督方面,按程序提出监督计划,开展视察检查,做好报告审议、意见交办和跟踪督办等。因此,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不断推动法治进程。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在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中,人大在增强监督实效上要有新举措,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询问、质询、执法检查、专题视察、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手段,加大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监督力度,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近年来,龙湾区人大常委会改进满意度测评方式、建立代表约见制度、实行询问常态化等,不断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通过进一步改进监督工作,达到通过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目的,切实把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通过依法行权、有效工作,支持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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