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曾焕强等辞去温州市龙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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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温州市龙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及曾焕强、沈爱巧、陈立、张雪梅、梅显春、孔德亮、潘建华等七位同志提出的辞去职务请求,经会议审议决定,接受上述七位同志辞去温州市龙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曾焕强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沈爱巧、潘建华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陈立、张雪梅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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